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各行業(yè)性專業(yè)性人民調解委員會:
為推進調解員隊伍專業(yè)化、職業(yè)化建設,加強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規(guī)范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縣實際,制定《開江縣專職人民調解員管理考核辦法(試行)》,現(xiàn)正式下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開江縣司法局
2022年9月11日
開江縣專職人民調解員管理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推進調解員隊伍專業(yè)化、職業(yè)化建設,加強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規(guī)范化管理,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yè)務精通、作風過硬、素質優(yōu)良的調解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和上級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縣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是指以人民調解工作為崗位,專門從事人民調解工作并取得相應報酬的人員。
第三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由開江縣司法局負責業(yè)務指導、培訓。日常工作由轄區(qū)所在地的司法所、人民調解委員會管理監(jiān)督。
第四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工作崗位,一般設置在行業(yè)性專業(yè)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其派駐工作室、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其派駐工作室、相關部門(單位)的人民調解工作室和重點村(社區(qū))人民調解委員會。專業(yè)性行業(yè)性調委會應配備3名以上的專職人民調解員,鎮(zhèn)(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應配備不少于2名專職人民調解員。有條件的村(社區(qū))可配備1名專職人民調解員。
第五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履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實行聘任制度,聘用任期為一年,可以連續(xù)聘任。專職人民調解員的聘任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以政府購買人民調解服務的形式組織實施。
第七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品行良好,樂于奉獻,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
2.一般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具備一定的法律、政策和相應專業(yè)知識,具有較強的組織協(xié)調能力和豐富的群眾工作經驗。
3.專職人民調解員工作最高年限原則上為男性70周歲,女性65周歲,身心健康?!皟纱硪晃瘑T”(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具有調解經驗的退休村(社區(qū))干部、老黨員或具有5年以上法律工作經歷的人員可以優(yōu)先聘任。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聘用為專職人民調解員:
1.受過刑事處罰的;
2.受過治安處罰的;
3.被有關部門列入失信名單的人員;
4.其他不得擔任人民調解員的情形。
第九條 新錄用的專職人民調解員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十條 聘任專職人民調解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確定聘任數(shù)量、條件和方式;
2.個人報名和組織推薦;
3.資格審核;
4.調解知識能力測試;
5.頒發(fā)聘書;
6.司法局備案。
第十一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工作職責:
1.調處專業(yè)性行業(yè)性人民調解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矛盾糾紛;
2.開展矛盾糾紛排查;
3.及時報告重大矛盾糾紛情況;
4.做好法治建設普法宣傳等工作;
5.做好糾紛登記、OA平臺案件錄入、調解統(tǒng)計、文書檔案管理和調解案例、信息報送等工作;
6.指導、協(xié)助村(社區(qū))調委會做好矛盾糾紛調處化解工作;
7.完成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2.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
3.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4.調處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上崗時應佩戴人民調解胸章,著裝整潔。
第十四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履行職務應堅持原則,熱情大方,誠實守信,舉止文明,廉潔自律。
第十五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應當遵守調解紀律,不得違反下列規(guī)定:
1.偏袒一方當事人的;
2.侮辱當事人的;
3.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4.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yè)秘密的;
5.徇私舞弊,接受當事人宴請的;
6.以任何理由向當事人收費的;
7.其它違反人民調解工作原則的行為。
第十六條 調解不成的,專職人民調解員原則上不得擔任任何一方的訴訟代理人,不得為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介紹訴訟代理人。
第十七條 當事人是專職調解員的配偶、近親屬或者與糾紛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 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請銷假制度等有關規(guī)定。
第十九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分為崗位培訓和年度培訓。崗位培訓是專職人民調解員的任職培訓,新聘任的專職人民調解員必須經過崗位培訓方可上崗。年度培訓是對在崗專職人民調解員進行的知識更新和技能強化培訓。年度培訓時間累計不少于5天。
第二十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的工資由基礎工資、個案補貼等部分組成。
第二十一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考核工作由縣司法局組織,聘任單位會同派駐單位(鄉(xiāng)鎮(zhèn)街道、業(yè)務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專職人民調解員考核總分值為100分,分為日常考核(分值40分)和年度考核(分值60分),日常考核由專職調解員所在司法所或派駐單位負責考核,年終考核由縣司法局會同司法所或派駐單位共同組織。
第二十二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年度考核主要內容:
1.執(zhí)行人民調解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遵守調解紀律,依法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及群眾滿意度情況;
2.調解糾紛數(shù)量、質量和調解成功率;
3.調解卷宗制作是否規(guī)范,調解糾紛信息是否按規(guī)定及時錄入系統(tǒng);
4.按照調委會或司法所要求,按時完成矛盾糾紛排查和信息報送等工作情況;
5.其他需要考核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yōu)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yōu)秀,70—89分為稱職,低于70分為不稱職。優(yōu)秀比例控制在專職人民調解員考評總人數(shù)的25%以內。
第二十四條 考核結果與專職人民調解員工資、等級評定、評比先進掛鉤,并作為續(xù)聘、辭退的依據。對考核稱職的專職人民調解員予以續(xù)聘,考核優(yōu)秀的予以表彰獎勵。對當年考核不合格的專職人民調解員由司法所或派駐單位負責人予以誡勉談話,連續(xù)2年考評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五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因失職使得民事糾紛激化造成重大不良影響受到責任查究的;
2.連續(xù)2年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3.有違規(guī)違紀行為或者不遵守職業(yè)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4.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xù)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開江縣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2日起實施。
附件:
開江縣專職人民調解員考核評分標準
考核項目 |
考核內容 |
分值 |
扣分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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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實績 |
1.按時組織開展矛盾糾紛排查。 |
5分 |
嚴格落實鄉(xiāng)鎮(zhèn)(街道)每半月、縣級每月排查矛盾糾紛制度,每少落實一次扣0.5分,直至扣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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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fā)現(xiàn)重大糾紛信息第一時間上報,并采取有效穩(wěn)控措施。 |
5分 |
發(fā)現(xiàn)重大隱患,未及時上報采取措施,導致矛盾糾紛激化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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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認真執(zhí)行人民調解受理登記制度,案件受理登記清晰,有據可查。 |
5分 |
發(fā)現(xiàn)每少登記一件扣0.5分,直至扣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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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受理人民調解案件。 |
10分 |
發(fā)現(xiàn)不符合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guī)定》規(guī)定范圍內的調解案件,每件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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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法調處,調解程序規(guī)范。 |
10分 |
發(fā)現(xiàn)調解程序不規(guī)范的,每次扣1分,直至扣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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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調解成功案件必須在次月錄入,錄入率100%。 |
10分 |
每少錄入1件扣0.5分,逾期錄入每件扣2分,直至扣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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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調解案件卷宗歸檔規(guī)范有序。 |
10分 |
調解文書制作不規(guī)范、材料缺失、檔案歸檔不及時的每發(fā)現(xiàn)一件扣1分,直至扣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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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調解業(yè)務資料上報及時。 |
5分 |
未能及時上報各類計劃、報表、總結等情況的,每次扣1分,直至扣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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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規(guī)守紀 |
1.認真參加業(yè)務學習、培訓、會議、思想政治教育和重要活動。 |
5分 |
無故不參加的,每次扣1分,直至扣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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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嚴守工作紀律,履行請銷假制度。 |
5分 |
無正當理由上下班遲到、早退,每次扣0.5分;不落實請銷假制度的,每次扣1分,直至扣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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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發(fā)生重大突發(fā)事件,及時到崗履職。 |
10分 |
發(fā)生重大突發(fā)事件故意推諉不到位履職的,每起扣5分,直至扣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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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群眾 |
1.調解公平公正,調解過程零投訴。 |
10分 |
發(fā)生群眾投訴的,每起扣1分;因調解不公而引發(fā)上訪、投訴,經查實的,每次扣5分,直至扣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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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協(xié)議履行回訪率100%。 |
10分 |
回訪率每下降一個百分點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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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項目 |
1.受邀參加省、市、縣相關會議作交流發(fā)言的,分別加3分、2分、1分; 2.調解案例或卷宗被評為省級優(yōu)秀的,加3分; 3.調解工作信息被縣、市、省廳和司法部錄用的,每篇分別加1分、2分、3分、5分; 4.上報優(yōu)秀調解案例被省廳、司法部錄用的,每件分別加3分、5分。 備注:全年累計加分不超過10分,不重復計分,按最高分值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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