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凡某福。
委托代理人:劉宇晨,北京雋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開江縣自然資源局
住所地:開江縣淙城街道新安路33號
法定代表人:楊希偉,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于2023年11月6日作出的《關于樊某興、凡某福、凡某軍反映“〈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申請書〉”的答復意見書》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4年1月8日收悉,經(jīng)審查,于2024年1月11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分別送達了《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書面答復及相關證據(jù)、依據(jù),本機關依法進行了核實。本機關于2024年1月29日因情況復雜,經(jīng)批準,本案依法延長審理期限30日。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樊某興、凡某福、凡某軍反映“〈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申請書〉”的答復意見書》,并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復。
申請人稱:一是《關于樊某興、凡某福、凡某軍反映“<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申請書>”的答復意見書》未查明事實。答復意見書中稱“2023年,四川城普興居建材有限公司向開江縣行政審批局遞交了《關于開江縣甘棠鎮(zhèn)石筍子村黃泥包石灰?guī)r砂巖采礦項目施工便道、工棚堆土場臨時用地的申請》,開江縣行政審批局以開江行審投資建(2023)51號《關于開江縣甘棠鎮(zhèn)石筍子村黃泥包石灰?guī)r砂巖采礦項目施工便道、工棚、堆土場臨時用地的批復》,批復同意將開江縣甘棠鎮(zhèn)白楊坪村6組集體土地147.33畝(其中:其他農(nóng)用地 79.11畝、建設用地68.22畝),作為開江縣甘棠鎮(zhèn)石筍子村黃泥包石灰?guī)r砂巖采礦項目臨時用地?!睕]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其一,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nóng)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開江縣行政審批局不是法定的臨時用地批準部門,其不具有相應職權。其二,根據(jù)答復意見書中內容,臨時用地的用途是施工便道、工棚、堆土場。而四川城普興居建材有限公司卻進行挖土、挖石,違反了臨時用地的用途。其三,根據(jù)答復意見書中內容,臨時用地范圍為開江縣甘棠鎮(zhèn)白楊坪村6組集體土地147.33畝,而實際四川城普興居建材有限公司占用土地超過240余畝。因此,《關于樊某興、凡某福、凡某軍反映“<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申請書>”的答復意見書》未查明事實。
二是被申請人具有進行立案查處的法定職責,其不進行立案查處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jù)。被申請人依法負有對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的法定職責,申請人按照法定程序向被申請人遞交《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申請書》,被申請人應當依法進行立案調查。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檢查。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fā)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未經(jīng)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擅自將農(nóng)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shù)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根據(jù)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fā)《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guī)程(試行)》的通知【自然資發(fā)(2022)165號】(以下簡稱《規(guī)程》)2.1.1地域管轄的規(guī)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自然資源違法案件由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轄。因此,被申請人具有進行立案查處的法定職責,其不進行立案查處的行為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jù)。
三是被申請人未研究處理建議,也未起草調查報告,該行為程序違法。根據(jù)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fā)《規(guī)程》規(guī)定,被申請人在調查本案時應當根據(jù)“3.2.3.1土地違法案件證據(jù)范圍”的要求搜集證據(jù),包括不限于違法地塊現(xiàn)狀材料、破壞耕地等農(nóng)用地涉嫌犯罪的相關認定意見、鑒定意見材料。然而被申請人并未按照規(guī)定搜集證據(jù),未進行相關認定、鑒定。此外,根據(jù)《規(guī)程》規(guī)定“4案情分析與調查報告起草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承辦人員應當對收集的證據(jù)、案件事實進行認定,確定違法的性質和法律適用,研究提出處理建議,并起草調查報告?!北簧暾埲宋囱芯刻幚斫ㄗh,也未起草調查報告,屬于程序違法。
四是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意見書沒有告知行政復議事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chǎn)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然而,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意見書未向申請人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該答復意見書明顯違反上述規(guī)定。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答復行為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未查清相關事實,違反程序要求,沒有法律依據(jù),故申請人請求復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11月6日對申請人作出的《關于樊某興、凡某福、凡某軍反映“<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申請書>”的答復意見書》,并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復。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2.適用依據(jù)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shù)??!爆F(xiàn)被申請人的拒絕進行立案查處的行為存在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違反法定程序,適用依據(jù)錯誤,明顯不當,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此,申請人特依法提起行政復議,請求復議機關查明案件事實后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辯稱:一是四川城普興居建材有限公司不存在申請書中所述違法行為。凡某福在2023年9月1日提交的《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申請書》中所陳述的臨時用地,實為2023年4月18日簽署的《開江縣甘棠鎮(zhèn)石筍子村黃泥包石灰?guī)r砂巖采礦權項目臨時用地補償及使用協(xié)議》中的臨時用地,而非2023年9月20日由開江縣行政審批局以職權作出的開江行審投資建(2023)51號《關于開江縣甘棠鎮(zhèn)石筍子村黃泥包石灰?guī)r砂巖采礦項目施工便道、工棚、堆土場地臨時用地的批復》中的臨時用地。
開江縣甘棠鎮(zhèn)白楊坪村村民委員會與四川城普興居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簽署《開江縣甘棠鎮(zhèn)石筍子村黃泥包石灰?guī)r砂巖采礦權項目臨時用地補償及使用協(xié)議》,其中明確約定臨時用地位于開江縣甘棠鎮(zhèn)白楊坪村民委員會6組,臨時用地用途為保障開江重點建設項目建設,臨時用地面積為248.16畝(其中林地164.4畝,非林地83.76畝),臨時用地期限為2023年4月12日至2025年4月11日止,據(jù)此協(xié)議支付的土地補償款是一次性支付到白楊坪村民委員會賬戶。在此期間內,四川城普興居建材有限公司對該臨時用地進行挖土挖石的行為系合法行為,并未違反臨時用地用途,也未超過臨時用地適用范圍。
二是自然資源局不予立案程序合法,內容適當。凡某福于2023年8月30日簽署并于2023年9月1日向開江縣自然資源局郵寄了《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申請書》,開江縣自然資源局于2023年9月15日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書后,于2023年9月18日派調查人員李文勇、黎明等對該申請所涉事項進行核查。在對現(xiàn)場進行了勘察后,審查了四川城普興居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yè)執(zhí)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采礦許可證》《開江縣甘棠鎮(zhèn)石筍子村黃泥包石灰?guī)r砂巖采礦權項目臨時用地補償及使用協(xié)議》;審查了開江縣行政審批局文件即開江行審投資建(2023)51號《關于開江縣甘棠鎮(zhèn)石筍子村黃泥包石灰?guī)r砂巖采礦項目施工便道、工棚、堆土場地臨時用地的批復》;詢問了開江縣甘棠鎮(zhèn)白楊坪村黨總支書記陳某祝和四川城普興居建材有限公司全權辦理該礦區(qū)相關事宜的負責人黃某蘭并做好了相關筆錄。在核查之后,綜合認定四川城普興居建材有限公司根據(jù)合法手續(xù)進行挖土挖石的行為不違反相關自然資源法律法規(guī),不具備立案條件,據(jù)此作出了答復。研究處理建議,起草調查報告的前提是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情況予以立案,在本案中,因不存在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不符合立案條件,自然資源局并未予以立案,不需要進行研究提出處理建議并起草調查報告,程序正當。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意見書未告知行政復議事項,屬于程序輕微瑕疵,對具體行政行為無實質影響。
三是開江縣行政審批局具有審批臨時用地職權。根據(jù)開江縣政府辦2023年8月28日發(fā)布的開江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開江縣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本)》的通知第五十四項臨時用地審批的主管部門為縣自然資源局,實施機關為縣行政審批局因此開江縣行政審批局以此職權作出的開江行審投資建(2023)51號《關于開江縣甘棠鎮(zhèn)石筍子村黃泥包石灰?guī)r砂巖采礦項目施工便道工棚、堆土場地臨時用地的批復》合法,不違反法定程序。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樊某興、凡某福、凡某軍反映“<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申請書>”的答復意見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法規(guī)等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請求復議機關予以維持。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9月1日,申請人通過中國郵政EMS的方式向被申請人郵寄了(單號:1213908620949)“自然資源立案查處申請材料”,反映四川城普興居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普興居公司)在沒有臨時用地批準手續(xù)的情況下,在申請人的自留山上挖土石。2023年9月2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郵寄的相關材料。2023年9月15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作出并送達《信訪受理告知書》。2023年10月19日,被申請人對城普興居公司辦公室主任黃秀蘭作了《詢問筆錄》。2023年10月23日,被申請人對開江縣甘棠鎮(zhèn)白楊坪村黨總支書記陳云祝作了《詢問筆錄》。2023年11月6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關于樊某興、凡某福、凡某軍反映“〈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申請書〉”的答復意見書》(以下簡稱《答復意見書》),相關答復內容如下:“針對您們請求我局依法履行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的法定職責,依法對四川省城普興居建材有限公司在開江縣甘棠鎮(zhèn)白楊坪村的自留山上挖土、挖石的行為進行立案查處的情況,因四川城普興居建材有限公司獲得了《采礦許可證》和臨時用地批準手續(xù),不存在非法挖土、挖石的違法行為,因此,我局無法立案查處,現(xiàn)將其此情況答復與您們?!?023年11月9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答復意見書》。
另查明:2020年11月30日,中共開江縣委辦公室作出開江委辦〔2020〕160號《關于印發(fā)〈開江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推進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確將臨時用地審批權限由縣自然資源局劃轉到開江縣行政審批局。2023年3月15日,四川省林業(yè)和草原局作出川林資許準(達)〔2023〕003號《關于準予四川省達州市開江縣甘棠鎮(zhèn)石筍子村黃泥包石灰?guī)r砂巖采礦權項目占用林地的行政許可決定》,準予該項目占用林地11.3708公頃(即170.562畝)。2023年4月18日,甲方開江縣甘棠鎮(zhèn)白楊坪村村民委員會與乙方城普興居公司簽訂了《開江縣甘棠鎮(zhèn)石筍子村黃泥包石灰?guī)r砂巖采礦權項目臨時用地補償及使用協(xié)議》,協(xié)議中約定乙方因四川開梁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礦山開采、加工場地需要租用開江縣甘棠鎮(zhèn)白楊坪村村民委員會6組的土地作為臨時用地,用途為保障開江重點建設項目建設,臨時用地面積為248.16畝,其中林地164.4畝、非林地83.76畝。2023年4月28日,開江縣行政審批局向城普興居公司作出開江行審投資建設〔2023〕第19號《臨時占用林地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同意城普興居公司占用甘棠鎮(zhèn)白楊坪村集體的用材林林地1.9974公頃用于修建臨時排土場使用。2023年9月20日,開江縣行政審批局作出開江行審投資建設〔2023〕51號《開江縣甘棠鎮(zhèn)石筍子村黃泥包石灰?guī)r砂巖采礦權項目施工便道、工棚、堆土場臨時用地的批復》,同意將開江縣甘棠鎮(zhèn)白楊坪村6組集體土地147.33畝作為開江縣甘棠鎮(zhèn)石筍子村黃泥包石灰?guī)r砂巖采礦權項目臨時用地。2023年9月27日,開江縣人民政府作出開江府發(fā)〔2023〕14號《關于印發(fā)〈開江縣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本)〉的通知》,其中第54項明確臨時用地審批的實施機關為開江縣行政審批局。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復議答復書》、《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申請書》、“自然資源立案查處申請材料”的相關郵寄(單號:1213908620949)簽收憑證3頁、《信訪受理告知書》、《詢問筆錄》2份(黃秀蘭、陳云祝)、《關于凡某福、凡某福、凡遠軍反映“〈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申請書〉”的答復意見書》、《法律文書送達回證》及照片、《關于印發(fā)〈開江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推進方案〉的通知》(開江委辦〔2020〕160號)、《關于準予四川省達州市開江縣甘棠鎮(zhèn)石筍子村黃泥包石灰?guī)r砂巖采礦權項目占用林地的行政許可決定》(川林資許準(達)〔2023〕003號)、開江縣甘棠鎮(zhèn)石筍子村黃泥包石灰?guī)r砂巖采礦權項目臨時用地補償及使用協(xié)議》、《臨時占用林地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開江行審投資建設〔2023〕第19號)、《開江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開江縣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本)〉的通知》(開江府發(fā)〔2023〕14號)、《開江縣甘棠鎮(zhèn)石筍子村黃泥包石灰?guī)r砂巖采礦權項目施工便道、工棚、堆土場臨時用地的批復》(開江行審投資建設〔2023〕51號)
本機關認為:根據(jù)《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guī)程(試行)》:“2.2核查與制止核查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核查涉嫌自然資源違法行為,核查后根據(jù)是否符合立案條件,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議。2.2.1核查的主要內容:(1)涉嫌違法當事人的基本情況;(2)涉嫌違法的基本事實;(3)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4)是否屬于本級本部門管轄。核查過程中,可以采取現(xiàn)場勘驗、攝像、拍照、詢問、復印資料等方式收集相關材料?!敝?guī)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核查涉嫌自然資源違法行為,根據(jù)核查后的事實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建議。本案中,開江縣甘棠鎮(zhèn)白楊坪村村民委員會與城普興居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訂了《開江縣甘棠鎮(zhèn)石筍子村黃泥包石灰?guī)r砂巖采礦權項目臨時用地補償及使用協(xié)議》,協(xié)議中約定將開江縣甘棠鎮(zhèn)白楊坪村村民委員會6組面積為248.16畝的土地作為臨時用地。按照《開江縣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本)》要求,臨時用地審批權限的實施機關為開江縣行政審批局,而開江縣行政審批局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的開江行審投資建設〔2023〕51號《批復》,只是同意將開江縣甘棠鎮(zhèn)白楊坪村6組集體土地147.33畝作為開江縣甘棠鎮(zhèn)石筍子村黃泥包石灰?guī)r砂巖采礦權項目臨時用地。作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明知城普興居公司已與白楊坪村村民委員會協(xié)議約定了面積為248.16畝的土地作為臨時用地的情況下,該協(xié)議約定的臨時用地面積明顯已經(jīng)超過了開江縣行政審批局批復同意的147.33畝臨時用地面積,被申請人應當對城普興居公司是否存在批復之外占地的行為進行核查,但被申請人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對此進行了核查。因此,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意見書》認定事實不清。
根據(jù)《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guī)程(試行)》:“2.4立案呈批核查后,應當根據(jù)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議填寫《立案(不予立案)呈批表》,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符合立案條件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立案(不予立案)呈批表》應當載明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涉嫌違法事實、相關建議等內容。必要時,一并提出暫停辦理與案件相關的自然資源審批、登記等手續(xù)的建議?!敝?guī)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呈批表,并報自然資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同意。本案中,縣自然資源局于2023年11月6日作出的《答復意見書》中,告知了申請人無法立案查處,即對申請人反映的相關問題不予立案,但申請人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依據(jù)了上述規(guī)定對不予立案履行了審批程序。因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請求事項不予立案未履行審批程序,其不予立案的合法性本機關不予認可。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chǎn)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之規(guī)定,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3年11月6日作出的《答復意見書》是對申請人《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申請書》的回復,該《答復意見書》的內容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產(chǎn)生了不利影響,被申請人應當告知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雖然申請人向本機關提起了行政復議申請,其行政復議權利未受實際影響,但是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人行政復議救濟渠道和途徑的行為違反法定程序。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于2023年11月6日作出的《關于樊永興福、凡某福、凡遠軍反映“〈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申請書〉”的答復意見書》,認定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之規(guī)定,作出復議決定如下:
1.撤銷被申請人開江縣自然資源局于2023年11月6日對申請人凡某福作出的《關于樊某興、凡某福、凡某軍反映“〈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申請書〉”的答復意見書》;
2.責令被申請人開江縣自然資源局于法定時限內對申請人凡某福的《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申請書》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若對本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開江縣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